张先生经历过三段婚姻,与第一任妻子陈女士生育一子名为张小,双方于1994年离婚。之后张先生又与徐女士开启了第二段婚姻,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2014年协议离婚。此后,张先生在临近七十岁高龄时,再次与林女士在美国洛杉矶登记结婚,并根据洛杉矶法律规定办理了结婚手续。2017年9月,张先生在福州因遭遇车祸不幸去世。因未立遗嘱,林女士与张小均主张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张先生在中国境内的遗产。[1]
本案中,林女士主张的法定继承权以她和张先生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基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女士提供的美国婚姻许可证书已经履行了公证认证程序,因此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在本案中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该婚姻关系在中国是否同样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2],二审法院认为张先生是中国公民,经常居所地在中国,与林女士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故二人结婚条件应当适用共同国籍国即中国法律规定。
出于优生优育以及社会伦理的考量,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张小在案件一审中称,林女士与其父张先生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表兄妹)关系,并提供了镇政府证明、村委会证明、族谱、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林女士也承认了这点。对此林女士认为,她与张先生结婚时双方都已经六七十岁,不存在生育可能,结婚是为了老来为伴,应当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保护二人的婚姻关系。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近亲结婚属于违反我国《婚姻法》强制性规定且违背中国婚姻道德伦理规范,林女士与张先生在美国所缔结的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应认定为无效。因此,林女士在中国境内不能以张先生合法配偶的身份主张继承权。
本案中张先生未订立遗嘱,故而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则。张先生的国籍国、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与死亡地点均为中国,因此本案中的继承法律关系并不具有涉外因素,可直接适用我国法律。根据本案发生当时适用的《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与父母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如林女士希望以配偶身份主张与张小共同继承遗产,需证明其与张先生存在合法有效的配偶关系。
因林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缔结地及林女士的经常居住地均位于美国,因此二人的婚姻关系含有涉外因素,需依据《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准据法。根据《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再结合案件背景,法院最终将中国法律作为判断两人婚姻效力的准据法。根据本案发生当时适用的《婚姻法》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男女双方禁止结婚,因此法院根据该强制性规定,判断林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无效,林女士由此丧失以配偶身份继承的权利。
退一步而言,如果本案可适用美国相关地区的法律判定婚姻关系的效力,那么案件的审理结果会有所不同吗?答案是否定的,阻碍林女士以配偶身份继承的第二道门槛是“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根据《法律适用法》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如本案二审判决中所述,近亲结婚既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又是对我国婚姻伦理道德的违反,因此法院有权依据公共秩序保留规定而直接适用中国法律认定婚姻关系无效。
法律适用问题向来是涉外继承案件中的一大难点,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也会对具体问题的处理产生天壤之别的影响。婚姻作为人类社会最古老的制度之一,与民族历史及社会现实紧密相关,其法律规范在不同国家间的差异尤为显著。这种多样性体现了文化、传统以及法律体系的广泛差异,同时也反映了婚姻在全球范围内所承载的不同意义和价值。
普遍而言,各国法律均禁止直系亲属婚姻;但对堂表亲婚的效力各国则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即使在与本案有关联的美国,其部分州允许堂表亲婚姻,但也有部分州禁止。除近亲婚姻外,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应用还可体现在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同性婚姻问题的处理上。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趋势逐渐加强。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同性婚姻整体持否定态度。《民法典》规定,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这表明我国现行法律在婚姻家庭领域仅承认异性伴侣的婚姻,同性伴侣的婚姻不受法律认可。2015年一对同性恋人前往湖南某民政局登记结婚,遭遇拒绝后将该行政机告上法庭,法院以“一夫一妻即缔结婚姻关系的两人应为一男一女”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3] 本案在2020年被评为湖南高院行政审判30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五,典型意义为该案判决在适用明确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充分体现了对“公序良俗”的维护。
在处理具有涉外因素的财富传承问题时,我们常常面临法律适用的挑战,除了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外,仍然存在诸多因素会致使涉外婚姻、继承等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这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实现预期的传承计划。涉外家庭在进行婚姻、传承规划时应结合境内外法律多维度地进行严谨判断。比如在涉外婚姻的情境下,在婚姻缔结前应了解并考虑以下问题:
1. 划定涉外因素可能涉及的国家:如婚姻双方各自的国籍国、婚姻双方共同的或各自的经常居住地国、婚姻缔结地国;
2. 了解涉外因素可能涉及的国家的婚姻制度规定:包括婚姻的缔结、解除、效力、婚姻财产制度、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宗教法律的影响等。
一旦婚姻关系的有效性存在争议,极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其他财富安排,诸如夫妻财产协议、遗嘱、信托计划以及保险等的法律效力存在瑕疵,进而影响当事人财富规划的顺利实施。为了规避上述风险,建议在律师的帮助下在不同法律体系之间提前规划,并通过遗嘱、信托等法律工具构建一个稳固的传承框架,以确保无论是在境内或境外的法律环境中财富传承都能顺利进行,从而保障家族财富的延续和安全。
[1] (2019)闽01民终1631号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3] (2016)湘0102行初3号案